公 告
亳州市天韵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增存入质量保证金,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即日起停止一切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注销手续。特此公告。
亳州市文化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