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加强对不予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二、经办人对诉求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否定报备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诉求人。
四、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依据、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诉求人。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诉求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 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诉求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六、承办人对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或否定不当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七、被否定的对象对否定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本局有关科室或直接向效能办公室提出申诉。
八、对违反否定报备制的,经查实,将依据亳州市机关效能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否 定 报 备 表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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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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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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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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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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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定
的
基
本
情
况 |
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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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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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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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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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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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式三份,经办科室、效能办、旅游局各一份。
责任编辑:曹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