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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旅游局失职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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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旅游政务网 2006-9-21 16:03:44 来源: |
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或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⑵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⑶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⑷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⑸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行政案件处罚错误; ⑹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处理 ⑴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 ⑵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⑶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⑷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曹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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