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加强办事人员的责任心,提升办事速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当即予以办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争取快办。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需要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及办理时限。办理时限应尽量提前,最迟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确实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要告知诉求人不能办理的理由。
四、机关对下级部署工作,3个工作日内要通知到所要通知的部门,并说明办理时限;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等事宜,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报告局领导,按照局领导所要求的时限进行办结。
五、局领导安排到各科室的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以延期。
六、对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责任者要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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