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时间和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在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一律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凡接受来电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首问人或经办人应一次告知其应提供的所有材料、程序及时限等。
二、管理服务对象来局诉求办理有关事项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诉求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四、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知、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五、凡不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义务者,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或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延误办理时限的,按规定对责任人从严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曹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