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组织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作机构名称: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组织。
第二条 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组织是亳州 、蚌埠 、淮南 、阜阳淮北 、宿州 、滁州(凤阳) 、六安(寿县)六市二县旅游主管部门,在安徽省旅游局指导下,按照安徽省十一五旅游规划共同发起的非营利性区域旅游合作组织。
省旅游局市场处处长 、合肥市旅游局长作为特邀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本合作组织的宗旨:把握发展趋势、尽快启动升温,以区域联合 、整合资源 、共创品牌 、互利互惠 、相互促进为原则,以市场开拓 、利益共享为纽带,发挥各地旅游资源优势,共同营造区域内旅游发展的良好环境,共创新皖北旅游品牌;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密切合作 、协调发展 、共同崛起,加快形成南北并举 、竞相发展的旅游发展新格局 。
第二章 协作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的原则 。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组织成员单位,应遵循平等协商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共同解决旅游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互利互惠的原则 。本协作机组织致力解决成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促进区域旅游业的共同发展;致力发挥各城市的比较优势,促进区域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旅游市场中,资源共享,互相推动,互相促进。
第六条 讲究实效的原则 。区域旅游协作应实际出发,着重于解决实际问题,务求实效 。
第三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新皖北旅游协作组织的目标和任务是:
1 、树立新皖北区域旅游形象,打造新皖北区域旅游品牌,共建新皖北区域旅游经济圈,促进新皖北区域旅游业的发展,把新皖北区域建成中部地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2 、研究区域宏观旅游发展战略,为区域旅游业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3 、研究区域旅游合作互利互惠政策,促进区域内旅游业协调发展。
4、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区域内旅游业共同发展。
5 、共同塑造和推介新皖北的旅游整体形象,联合参加国内外各类交易活动,提高新皖北旅游区域知名度。
6 、营造新皖北区域旅游大环境,提高区域旅游服务质量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组织理事会是北部湾旅游协作机构的最高协调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第三季度,由理事会单位轮流主办 。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为一个年度 。
第十条 本协作机构理事会,各市旅游主管部门为理事成员单位,年度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人为该年度执行理事长,依此循环。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研究和商定区域各市之间的旅游合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重大的协调措施 、每年度界定一个联合宣传推介主题,策划一次以上大型旅游宣传活动 。
2 、研究区域的旅游发展战略,商讨区域发展的旅游合作规划。
3 、向政府反映区域中出现的问题,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4 、决定下一次召开理事会的城市 。
5 、审定联络处提出的年度经费预算 。
执行理事长的职责是:
1 、与各理事成员协商确定理事会的议题 、议程和召开时间,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会议文件;
2 、主持召开理事会;
3 、向下一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必须有全体理事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通过决议必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成员一致同意,该决议只对参与通过决议的成员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作机构设联络处,作为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组织的办事机构 。联络处设在年度理事大会主办旅游局,各理事会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络处的职责是:
1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协调机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 、具体落实理事会确定的协作事项;
3 、组织和指导多层次旅游协调 、合作活动;
4 、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研究区域旅游发展战略,探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5 、负责宣传新皖北区域的整体形象,提高其知名度,扩大其影响;
6 、各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宣传资料,编印《 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组织信息简报》,通过旅游动态交流区域旅游信息 。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期间,会议费由会议东道主承担,与会人员交纳会务费500元/人 。
第十五条 联络处的活动费由当年常任理事承担 。
第十六条 用于区域整体宣传促销方面的费用,按实际理事成员实际参加单位分担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加入新皖北区域旅游协作机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一致通过,方能成为正式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退出协作机构,应向该年度执行理事长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连续二次不出席年度会的成员单位,则视为自动退出该机构。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过参加创立大会的全体理事成员一致通过,即发生效力 。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执行理事长提出动议,参加理事大会的成员一致通过 。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执行理事长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