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旅游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
(一)项目名称: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审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旅行社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4)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另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证明;
(6)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申请人向所在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省旅游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二)项目名称: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材料目录: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
办理程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结束后,由国家旅游局根据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人数,将导游人员资格证发至省旅游局,各市旅游局到省政务中心旅游局窗口集中领回,再由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到所在市旅游局领取资格证。
办理时限:在国家旅游局根据考试成绩合格人数,将导游人员资格证发至省旅游局后,25个工作日内颁发。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三)项目名称:颁发导游证、临时导游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接受申请的所在市旅游局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 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经审核,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办理程序:申请人将材料目录中列举的材料交所在地市旅游局,再由各市旅游局集中到省政务中心旅游局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规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40元代收代支。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四)项目名称: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审批 审批依据:《安徽省旅游条例》。
申报条件:符合项目所在地己编制的旅游规划。
材料目录:所在地旅游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及其他有关部门评价意见。
办理程序:拟按3A级旅游景区以上标准建设的项目由省旅游局审核;拟按1A、2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的项目由市或县旅游局审核。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五)项目名称:漂流旅游审批
审批依据:《安徽省旅游条例》。
申报条件: (1)符合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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